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照《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山西省材料与信息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
山西省材料与信息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和组织形式
(一)集团性质
集团是在山西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766全讯白菜网牵头,联合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等单位,特别是建筑建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自愿加入而组成的联合体。
(二)组织形式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权属关系和性质不变,独立法人地位不变。所有成员单位在自觉遵守《章程》、承担相关义务的前提下,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条 集团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使命,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根本任务,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服务山西省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集团工作宗旨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宗旨
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通过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集团的整合效应和规模优势,全面提升集团成员单位的综合实力,打造集“产学研用”为一体的,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和社会影响力的跨区域、跨行业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
(二)工作目标
以实现集团内成员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为目标,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融合,服务山西省职业教育以及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第二章 集团功能
第五条 集团的功能
主要是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人才培养模式、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岗位开发、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社会培训等方面,组织集团成员进行交流、合作。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城乡教育资源共享,校企优势资源互补。
2.共享建筑建材、电子信息、机电技术、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物流管理、旅游酒店等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教学改革信息。
3.构建技能型人才的“供需超市”,共同培育集团内有型的就业市场,通过集团平台,缩短人才供需距离。
4.为集团内职业院校学生实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仪器、设备、指导教师等方面的支持等。
5.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培训的新途径、新模式;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按照资源共享及比较优势原则,逐步在集团内部推广教学工厂模式。
6.为集团内企业提供的科研、设计、技术服务。
7.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实现职业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等短缺资源的共享,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逐步完善 “订单式”、“顶岗式”人才培养,加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大幅降低企业员工培训的投入,实现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的全面对接。
8.加强集团成员单位的交流,开展与省内外其他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集团内部职业教育与企业发展高层论坛,开展有关专业性研究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六条 加入集团及退出集团
集团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集团成员退出时应向集团理事大会出具退会说明书。
申请加入集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省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
2.拥护山西省现代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3.自愿加入山西省现代服务职业教育集团;
4.与建筑建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行业有一定关联,并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发展潜力的组织。
第七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经理事长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与集团签订《成员单位协议书》。
第八条 集团企事业单位成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获得成员单位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二)优先使用集团内院校的研发条件,并获得成员学校研发成果;
(三)优先获得院校成员对本单位员工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四)优先与院校成员签订人才培养协议;
(五)优先向院校成员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六)优先接受院校成员的学生或教师到本单位实习;
(七)优先向院校成员派遣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践指导教师;
(八)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九)积极配合完成集团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集团院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二)根据需要优先对企事业成员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三)优先向成员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实训学生;
(四)优先向成员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优先获得成员企事业单位的职业教育资源;
(六)积极配合完成集团交办的相关工作;
(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每届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有一定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经历或具备企业、科研院所的管理经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集团设立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每三年一届。
(一)理事大会会议每年年底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会议。理事大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在召开理事大会会议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二)理事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任何议题需要半数以上参会代表同意方可有效。
(三)理事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业务机构,如:成员联络部、项目管理部、资金监管部、技术咨询服务部、文化体育团体等。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各部门受理事长会的领导。
第十三条 理事长会。理事长会负责处理理事大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等人组成。理事长会的组成人员由理事大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会每届任期和理事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理事长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举行,一般每年举行三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由理事长临时召集会议。不定期召开理事长会会议时,需三分之二以上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决议方可有效。
(三)理事长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任何议题需要半数以上参会代表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秘书处。理事长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长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负责集团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如:发放通知、起草文件、撰写报告、组织会议,负责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等。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产生程序
(一)理事长由集团牵头单位推荐,经理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长是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长会的工作。
(二)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三)名誉理事长由理事长会聘任。
(四)集团下设业务机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会会议选举产生。
(五)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上述相关机构负责人的罢免比照聘任和选举程序办理。
第六章 各组织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设立或撤销集团下设机构;
(四)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集团理事长会或十名以上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会议;
(三)决定理事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四)讨论修改集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审核和接受新的理事成员单位;
(六)选举名誉理事长;
(七)任命副秘书长和集团下设业务机构负责人;
(八)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向理事大会会议提交集团内产、学、研共同发展的有关议案。
第二十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大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理事长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理事长会会议;
(三)撰写集团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四)主持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新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集团常设机构负责人;
(六)主持集团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要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 活动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活动经费,主要为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和成员单位的捐赠。
第二十四条 集团的活动经费要设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所收会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非相关活动或纳入会员分配。
第二十五条 集团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理事大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中止活动,由理事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集团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后,对于在集团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财物交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大会秘书处
2018年12月23日